周末出差途中时间是否算加班?
有这么一群人总是常年出差在外,出差的苦只有经历的人才能懂:经常遭遇航班晚点,机场坐等几个小时,一天都在路上颠簸,路途中的百无聊赖……随着出差人群的增多,也有人发现了问题:出差途中的时间算加班吗?
一、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大型器械的售后维修人员,他经常被派到各地处理售后服务。2016年第四季度,王某初步统计自己的双休日全都在出差途中,特别是去年十一当天,他是在乘飞机和转乘汽车中度过的。虽然有出差补助,但王某并没有收到十一当天和周六周日出差的加班费,他认为自己牺牲了公休时间在出差的途中,这也应该算加班?
二、律师说法
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规定工作时间外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坐车时,可以照常休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排除在加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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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参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否则即认定为加班,但加班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为支撑。
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王某诉求的出差途中的时间目前司法上不认定为加班。
编辑 灯小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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